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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南山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22-04-2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其他学习形式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于报到截止日前5个工作日向招生就业处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及其他客观因素影响学生报到的情形)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录取新生申请请假,应当由新生本人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簿)、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到教务处申请办理请假手续。录取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及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教务处核验新生及受委托人有关证件,核实身份,协助新生及受委托人填写请假申请表,对请假新生办理请假手续。

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学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最长时间为2年,参军入伍可延长到退役后2年,办理流程参照新生请假流程执行。

第七条 录取新生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因身体、经济等原因不适合当年入校学习的;

2.应征入伍;

3.开展创新创业实践;

4.其他影响正常学习的因素。

第八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社会非正常事件及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十条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在家休养的,可申请办理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申请重新入学,须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和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已经报考其他学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生须持本人学生证和缴纳学费证明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须及时向所在院(系)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因其它情况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交齐各项费用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并办理缓缴手续。缓缴费用期间,按暂缓注册处理,允许学生参加教学活动,允许参加考试,但不记载成绩。

第十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重新返校学习,须办理复学手续,经批准后方能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未注册的学生不享有在校生的待遇。

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六条 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一般为四年,专科专业基本学制一般为三年。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申请提前一年或延迟两年毕业,提前或延迟毕业的,学制按标准填写,修业年限据实填写。以上所述年限均不含休学及保留学籍时间。

第十七条 学生提前毕业,须提前申请。本科学生在第六学期,专科学生在第四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申请,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除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外,已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成绩合格;

(二)全部课程均为一次考核合格,非经过补考或缓考通过。

第十八条 学生延长修业年限,须向所在院(系)提出延期毕业申请,经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申请延期毕业学生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校修业时间达到学制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但尚未达到最长修业年限;

(二)思想道德品质方面表现良好,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取得的课程学分超过毕业要求学分的60%;

(四)已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无其它不适于延长修业年限的情形。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考核不合格可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必修课程须重修,公共选修课可以重修也可以重选。重修和补考的具体规定见《烟台南山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和《烟台南山学院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患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应事先提交书面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授课教师、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未履行缓考手续没有参加考核的学生,视为旷考。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国内外其他高校修读的课程(包括网络课程、公开课程)成绩(学分)由有关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予以学分转换。

第二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生参与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经学校审核后,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终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学分,学校给予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经修读的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学时学分相同的必修课程,经学校审核后,可认定为必修课程,其他已修读的课程,可认定为选修课程。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课程考核有违纪与作弊行为,按照《烟台南山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入学后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原因、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实行学年制管理、处于毕业年级的,或者实行学分制管理、已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学分的;

(三)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招生时被确定为对口贯通分段培养已转入高职(专科)、本科段的,或者未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我省为夏季高考或春季高考)并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七)拟转入高校与转出高校在同一城市的;

(八)研究生拟定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转出学校、专业的;

(九)应予退学的;

(十)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凡具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原校同意转出,经本校教务处审核、党政联席办公研究同意并在教务处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转入学生须提供以下材料:

  1. 学生本人申请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2. 《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3. 高考录取时载有申请人录取信息的“录取新生名册”;

  4. 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及在校表现鉴定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故要求转至外校学习者,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告(附必要的证明材料),经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党政联席办公研究同意并在教务处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教育厅主管部门审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凡经批准转学(转出)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

    三十 转学申请在每学期开学初受理。未经批准及办理离校手续之前,一律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三十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经严格考核证明,学生确有专长,且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办理转专业

  5.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6. 二年级以上学生

    (三)受到学校留校察看纪律处分者;

    (四)健康条件不符合转入专业要求的;

    (五)已经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六)无正当理由者;

    (七)上级主管部门明确限制的专业调整情况;

    (八)其他有失公平、公正、公开的。

    第三十 学生转专业,可于入学后一年级春季学期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具体按《烟台南山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含)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创业、外出考察、国内外进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中断学业,请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根据考勤,缺课学时数超过一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 除因伤、因病休学外,其他理由的休学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办理,学期中或学期末不办理休学手续。毕业学年,除不可抗力,原则上不允许办理休学。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限,需要连续休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再次向学校提出申请。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办理程序: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附必要的证明材料),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已交费用原则上不退还。

    (三)户口在学校的学生休学期间其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予负责。

    (五)休学的学生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考试,不记载成绩。

    第三十 学生休学期满,身体条件等各方面符合在校学习要求,可申请复学,复学学生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持原休学证明办理复学手续,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二)学生复学时,如果原专业撤销,学生可申请修读相近专业。

    (三)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指定医院证明恢复健康,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须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学生退役后,持退出现役证明回校办理复学手续。

    第七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三十 学业警示分为学业预警、留降级、退学试读三个类别,学业警示不属于纪律处分,不入学生档案。

    四十 学业警示条件及办理流程按照《烟台南山学院学生学业警示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学生累计受到两次留降级,且退学试读期间再次受到学业预警;

    (三)学生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四)累计休学时间达到最长休学期限,经二级甲等以上(含)医院健康复查不合格的;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一个月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 因学业问题应退学者,可申请试读,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期间再次受到学业预警,予以退学。

    第四十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党政联席办公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所在院(系)送达本人,同时由教务处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发生失踪、死亡等情况的,注销学籍。

    第四十五条 被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的学生,学校不再接受其复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可提出申诉,具体按《烟台南山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办理。

    第四十七条 从退学决定书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 退学决定书在申诉期结束时生效,退学手续应在退学决定书生效后一周内办理完毕,逾期未办理退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注销其学籍。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原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和结业

    第四十九条 学校于每年年初对毕业年级学生开展毕业资格审查,具体流程按照《关于开展××××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执行。

    五十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修读的课程和取得的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第五十 符合结业条件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两年内申请“结业后返校重考”。重考成绩合格,符合毕业要求的,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和发证日期据实填写。

    第五十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未终止其留校察看处分的不准毕业,作暂时结业处理。结业一年内可由本人申请解除处分,工作单位提出其工作期间思想、政治、品德、业务等方面的书面鉴定意见,经教务处审查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 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学历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学历并宣布证书无效。通过违反考试纪律或弄虚作假获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一经查实,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学历并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要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于每年的十月份对毕业年级学生开展预计毕业信息核对工作,具体流程参考《关于开展××××届预计毕业生名单基本数据核对工作的通知》。

    第九章 学位授予

    第五十 本科学生取得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烟台南山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